各二级学院、处(部、室)、图书信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

 

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通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精神,按照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的要求,在年底前进行集中排查。

 

请相关教职工进行排查,需要变更工龄的,填写《工龄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于1210日前交人事处吴老师(56700024)。

 

相关政策口径:

1.政策变化要点:

只要具备实际从业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个条件,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实际从业时间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合的期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重点涉及人员:

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前,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等类似机构工作经历,但因合同不全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造成工龄中断的教职工。

3.具体情况及佐证材料要求:

(1)因劳动合同不全工龄中断的情况,除需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外,还需提供确实从业的职工工资发放清单、银行工资发放流水等原始证明材料。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需提供劳动合同、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因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况,除需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外,还需提供确实从业的职工工资发放清单、银行工资发放流水等原始证明材料。

(4)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需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外,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市场主体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正常年报(年检证明);三是从业期间纳税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企业信用系统查取,如没有纳税证明或纳税为零的,由本人提供正常营业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经营资金来往情况等。

 

人事处

 

20181129

 

附件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8号)